一,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李某某与肖某通过中介签订一份《房产
交易合同》,约定李某某以160万元肖某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某小区的1106室,面积110平米,李某预付定金5万元,并支付中介佣金2万元。双方还约定,肖某于九月底之前还清贷款,注销房屋抵押;双方10月15日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还约定一方违约则向守约方支付10%违约金。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不断上涨,肖某开始毁约,显示已无法按时还清贷款拖延,最后是拒绝到房管局签订协议,明确要求变更此前约定的房屋价格,李某某不同意涨价,肖某拒绝履行合同。
二, 办理情况。
本律师接受李某某委托后,立即开始研判纠纷事实及相
关资料,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确定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房产交易合同》;2.返还定金;3.赔偿损失,包括已支付的中介佣金2万元及房屋涨价损失40万元;4.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于10月10日向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围绕房屋价格上涨幅度及赔偿额的确定,展开激烈诉辩,在法庭调查中,双方对房屋价格上涨幅度提出了不同的证据;在法庭辩论中,本律师凭着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多年从业经验,通过对被告证据“三性”方面存在的瑕疵和矛盾,运用民法、合同法理论及证据原理,对被告证据进行驳斥,最终使得本律师收集的证明房屋涨价约40万元的证据,被法庭采信。不久,法院作出判决,主文如下:
1.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
2.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肖某向原告李某某
返还定金5万元;
3.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肖某向李某某赔偿
损失38万元(包括中介佣金2万元)。
李某某拿到判决书后十分满意。开始以为能要回定金就
不错了,没想到还得到了实际损失的赔偿。一再对本律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