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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A建设有限公司诉天津B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王志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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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本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起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A公司与津滨建设于2016年签订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津滨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将某绿化工程发包给A公司,总价款25199803元;开工前发包方应预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95%,5%为二年质保金。合同生效后A公司按约定期间,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开展施工,而B公司只是陆续支付工程款约60%,剩余7525886元及5%质保金1259991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案情可以看出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而本案关键是尽快追回工程款,防止出现赢了官司追不回钱的被动尴尬局面;本律师根据几十年的办案经验,为避免再次诉讼和生效判决长期难以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利益,采取多方面措施。首先经多方了解津滨建司经营现状得知其尚在正常经营,遂果断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其银行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经法官努力及本律师多方配合,很快查封冻结B公司账户存款530余万元。其二在开庭中本律师一一驳回对方提出施工延期、质量不合格等抗辩理由,对方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十日内给付工程款7525886元,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其三在判决执行中积极协调法官及B公司,经多方努力在扣划30万元后滨海公司给付全部工程款,案件到此终结,收到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得到当事人称赞。

★★ 原告天津迅达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迅达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蓝天环保有限公司(简称“蓝天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力新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简称“力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律师于2019年7月接手该案,基本案情是:2017年6月迅达公司与力新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力新公司制定了《除尘设备技术方案》;9月与蓝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迅达公司向蓝天公司购买一台按力新公司设计标准的除尘防爆设备,价款40万元,预付60%,发货前付款至8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支付剩余20%。合同生效后迅达公司至发货前已付款60%即24万元,9月中旬安装完毕,但未能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及合格证。使用中发现该设备在严重质量问题完全起不到过滤环保及防爆效果;2017年9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该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该设备采取断电措施,又于2018年11月认定该设备为不合格产品。因此给迅达公司正常生产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为此,迅达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蓝天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蓝天公司拆走除尘防爆设备,返还已给付的合同价款24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开庭审理中被告方以超过诉讼时效、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等等理由予以抗辩,本律师则通过运用充分证据,运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一予以驳斥,最终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被告拆走设备,返还24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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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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